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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工業主管機關,指設置該工業區管理機構之 工業主管機關;其由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 工業區,為工業區所在地之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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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