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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規劃之生產事業用地,得作為兼營工廠登記產品 或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有關之買賣業務使用。但不得單純經營買賣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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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