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43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所定由興辦工業人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工業區之區位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 三、當地產業分析。 四、設廠計畫 (包括產品、產量、建廠配置、廠區規劃等) 。 五、廠區之環保設施設置情形。 六、建廠預定進度。 七、建廠可行性評估。 八、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視產業特性需要,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廢水、 廢棄物處理廠用地,並於工業區周界規劃綠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2條
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