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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或管理等業務,實收資本 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 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公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專用港經營業務,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 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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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