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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39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所稱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或管理等業務,實收資本 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本條例
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
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第四十 六條及
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所稱公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專用港經營業務,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 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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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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