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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內,於私有土地補償費發給完竣、公有土地完成 提供開發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權利變 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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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