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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工業主管機關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有立即開發之必要者,得商同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編定為工業區,並應於編定公告之次日起二年 內實施開發,逾期未開發者,其編定失其效力。 前項編定之工業區,其土地之取得、使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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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