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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由工 業主管機關將經濟部核准編定之工業區地籍圖及土地清冊等送當地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辦理,並交由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 內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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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