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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區,指依本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與本條例施行前依 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及開發之工業區。 本條例所稱興辦工業人,指從事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 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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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