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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44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
第三項及
第三十二條
第六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 經濟部核定編定工業區函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但屬海埔地開發者 ,指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完竣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本條例
第五十三條
第四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經濟部認定屬低污染 事業函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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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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