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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六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 經濟部核定編定工業區函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但屬海埔地開發者 ,指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完竣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四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經濟部認定屬低污染 事業函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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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