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65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開發工業區,於土地取得程序完成後,應按其規劃,重行劃分宗地,辦理 地籍整理及計算地價。 依前項規定整理劃分時,其區內原有之公有道路、水溝、堤防、防風林不 論完成土地總登記與否,應一併整理,以開發後之道路、水溝、堤防、防 風林同面積抵充,並按各該公有土地權屬登記之。 第一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所需費用,由 開發機構負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4條
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6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