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65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開發工業區,於土地取得程序完成後,應按其規劃,重行劃分宗地,辦理 地籍整理及計算地價。 依前項規定整理劃分時,其區內原有之公有道路、水溝、堤防、防風林不 論完成土地總登記與否,應一併整理,以開發後之道路、水溝、堤防、防 風林同面積抵充,並按各該公有土地權屬登記之。 第一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所需費用,由 開發機構負擔。
AI 白話解釋
← 第64條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6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