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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59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生產事業用地,以供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 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使用為主,並供下列附屬使用 : 一、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環境保護設施。 五、單身員工宿舍。 六、員工餐廳。 七、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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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