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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14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所稱創立,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 記;所稱擴充,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所稱原始認 股,指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現金所認股份或增資擴展時股東以現金認購 增資擴展之股份;所稱應募,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時之應募股份及其承 銷期間購買之股票。 本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所稱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指股 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繼續持有三年以上者。 本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所稱當年度,指繼續持有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之第四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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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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