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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24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第 二 章 租稅減免
申請適用本條例
第十一條
規定者,其提供或出售之專利權,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專利權之內容應與購置或被授權使用該專利權之公司所營事業相關。 二、購置或被授權使用專利權之公司,其專利權之使用,以供公司生產、 研究發展或提供勞務所需,或委託其他公司生產使用為限。 三、提供或出售專利權之價款,須符合客觀公正之市場行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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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1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由工業主管機關將經濟部核准編定之…
第52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不包括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
「租稅減免」的其他條文
第5條
本條例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扣抵依管轄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
第6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研究與發展、實驗用之儀器設備,指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行研究與發展、實驗用…
第7條
公司以研究與發展、電腦程式設計開發、實驗或品質檢驗為專業者,其購置專供自行或受委託進行研究與…
第8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節約能源之機器設備,指下列各款之全新機器、設備:一、製程省能設備。二、…
第9條
公司購置合於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儀器設備或機器設備,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於開始提…
第10條
公司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適用加速折舊者,以採用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折舊…
第11條
各業別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第二款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僱用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
第14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創立,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稱擴充,指於本條例施行…
第15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
第16條
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之公司,應於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三年後,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
第17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股東會同意,指召集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經其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
第18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擇定,指公司經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議決通過,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
第19條
經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擇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應於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
第20條
公司未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提出申請,並聲明補送。但應於期限屆…
第21條
公司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應於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二年內,依下列規定向…
第22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繼續享受獎勵之公司,應於受讓之次日起一年內,檢具受讓生產或服務設備或…
第23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中華民國國民,其提供或出售之專利權,應為申請人自己之創作或發明,…
第25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公司於進行國外投資時,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
第26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投資額,以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之股本…
第26-1條
公司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投資,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
第27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於公司,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盈餘之時,其應付股利於…
第27-1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物流配銷中心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
第28條
(刪除)
第29條
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之公司,以其事業所有之土地一併移轉於合併後之公司者,應檢附經濟部專案合併…
第30條
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之公司,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免徵契稅者,應檢附經濟部專案…
第31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所稱消滅公司合併前依法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包括該消滅公…
第32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以提供原產品或勞務為主,指公司轉投資後,其生產原產品或提供原勞務之產…
第33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司持有該投資事業之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指公司持有投資事業股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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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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