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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投資額,以經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之股本投資者為限。 投資損失之充抵,應以損失實現並能提供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當地政府核准 減資或清算之證明文件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 未折減者,不予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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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