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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於公司,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 撥給付盈餘之時,其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於合夥,指年度終了結帳之時,其於管轄稽徵機 關核定合夥所得額較原結帳有變更時,應按管轄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補扣 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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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