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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公司於進行國外投 資時,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並於實行國外投資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核准或備查文件及實行投資之證明 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提撥損失準備。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公司,應於實際投資損 失發生時,先由提撥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項下充抵,在提撥五年內無實際 投資損失發生或投資損失發生經充抵後仍有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時,應 將提撥之損失準備或其餘額,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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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