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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73條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 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作業,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經濟部核 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及區域界限現地會勘紀錄,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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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