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 第35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檢附公司轉投資後持有該投資事業 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切結書、投資事業繼續提供原產品或勞務為主或 提供較原產品、勞務附加價值為高之產品或勞務之營運計畫書及切結書, 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經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公司,應檢附 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函影本及合於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 之一規定之相當擔保,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憑管轄稽徵 機關核發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 第一項營運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