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檢附公司轉投資後持有該投資事業
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切結書、投資事業繼續提供原產品或勞務為主或
提供較原產品、勞務附加價值為高之產品或勞務之營運計畫書及切結書,
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
經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公司,應檢附
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函影本及合於稅捐稽徵法
第十一條
之一規定之相當擔保,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憑管轄稽徵
機關核發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
第一項營運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