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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85條

航政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緊急事故或特殊需要, 而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必要時,應事先知會中央工業主管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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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