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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97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由各該開發工業 區之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審定後,土地或建築物 租售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有酌予調整必要者, 得重行審定之: 一、土地用途經核准變更規劃。 二、經濟景氣變動。 三、附近地價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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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