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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67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興建之區外道路、排水、堤防、橋樑、涵 管、護坡等公共設施,交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管理維護,並登記 為該直轄市或縣 (市)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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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