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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95條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工業用地證明書,由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 發。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應定期查核土地 使用情形。 依第一項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經依法劃入都市計畫者,依都市計 畫有關法令規定使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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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