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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將辦理公害陳情事務有關資料編訂卷宗,分類集中保管,並將辦理概況陳報上級機關層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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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