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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處理之公害糾紛事件,得經當事人之同意,移送該管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並免繳調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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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