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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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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10條
公營事業機關對於庫存材料應採永續盤存制,並定期實地盤存及不定期抽 點;對於用料應經常派人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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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指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及各機關之作業組織。
第3條
本規則所稱材料係指供生產、營建或服務所需之原料、物料、燃料、配件及未領用機器工具暨須加處理之…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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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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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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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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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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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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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材料之採購除經政府核定價格配售者得逕行採購外,均應按其採購金額及市場情形,依左列方式擇一辦理…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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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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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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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招標、比價議價案件,應根據可靠資料,事先密定底價,於開標、比價、議價時…
第19條
採購部門應根據約定條款,通知收料、提運、驗收、付款各部門,分別辦理有關手續。
第20條
凡國產材料,其規範適合需要,價格合理者,應予優先採用。
第21條
經辦採購人員不得主持驗收或參與樣品檢驗工作;驗收接管人員,不得辦理監驗及檢驗工作。
第22條
購料總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時,應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於緊急需用時,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
第23條
材料之驗收,應以約定之條款為依據,不論其是否符合約定條款,均需填報驗收表單,分送有關部門辦理…
第24條
材料品質與性能之檢驗由檢驗人員負責,其形狀、數量及可由度量衡表示之規範由收料人員負責。
第25條
材料經檢驗合格後始得收料。
第26條
凡用料部門退繳材料時,應填製退繳料憑證,送交材料管理部門鑑定收管。
第27條
材料已修製加工完成並檢驗後,應填具憑證,送交材料管理部門收料。
第28條
材料倉儲,應求位置適宜,交通便利,堅固安全,及合理適用。
第29條
材料之存儲,應分類集中合理利用空間,力防腐蝕損耗及災害竊盜。
第30條
材料存儲地點應有個別之存料卡置於明顯之處。
第31條
用料部門領用材料時,應填寫領料單據,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人核簽後,送交材料管理部門核對發料,並得…
第32條
公營事業機關對其所屬機構,得視材料存儲及需用緩急情形,填製撥料憑證為適當之調撥,各所屬機構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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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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