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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16條

公營事業機關經常購製之原料、物料,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及審計機關同 意,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得不 適用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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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