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 第7條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7條

公營事業機關之材料管理部門編制應力求精簡,但其 (一) 採購 (二) 收 發保管等工作之負責人員不宜互兼。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