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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18條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招標、比價議價案件,應根據可靠資料,事先密 定底價,於開標、比價、議價時,應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審計機關 派員監視,事後將合約或類似文件之副本,送審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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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