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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15條

材料之採購,應由公營事業機關總機構之材料管理部門集中辦理,但為購 運便利,其有地域性、時間性、或數量零星之材料,應訂定範圍,授權其 分支機構,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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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