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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24條

材料品質與性能之檢驗由檢驗人員負責,其形狀、數量及可由度量衡表示 之規範由收料人員負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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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