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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5條

公營事業機關之材料管理,得專設部門直隸各該事業機關首長,其未專設 部門者隸於業務或工務部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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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