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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14條

材料之採購除經政府核定價格配售者得逕行採購外,均應按其採購金額及 市場情形,依左列方式擇一辦理之。 一、招標。 二、比價。 三、議價。 四、牌價收購。 五、零星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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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