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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21條

經辦採購人員不得主持驗收或參與樣品檢驗工作;驗收接管人員,不得辦 理監驗及檢驗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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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