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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 第6條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6條
公營事業機關所屬各分支機構之材料管理部門,應受其總機構材料管理部 門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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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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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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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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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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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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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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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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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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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凡國產材料,其規範適合需要,價格合理者,應予優先採用。
第21條
經辦採購人員不得主持驗收或參與樣品檢驗工作;驗收接管人員,不得辦理監驗及檢驗工作。
第22條
購料總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時,應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於緊急需用時,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
第23條
材料之驗收,應以約定之條款為依據,不論其是否符合約定條款,均需填報驗收表單,分送有關部門辦理…
第24條
材料品質與性能之檢驗由檢驗人員負責,其形狀、數量及可由度量衡表示之規範由收料人員負責。
第25條
材料經檢驗合格後始得收料。
第26條
凡用料部門退繳材料時,應填製退繳料憑證,送交材料管理部門鑑定收管。
第27條
材料已修製加工完成並檢驗後,應填具憑證,送交材料管理部門收料。
第28條
材料倉儲,應求位置適宜,交通便利,堅固安全,及合理適用。
第29條
材料之存儲,應分類集中合理利用空間,力防腐蝕損耗及災害竊盜。
第30條
材料存儲地點應有個別之存料卡置於明顯之處。
第31條
用料部門領用材料時,應填寫領料單據,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人核簽後,送交材料管理部門核對發料,並得…
第32條
公營事業機關對其所屬機構,得視材料存儲及需用緩急情形,填製撥料憑證為適當之調撥,各所屬機構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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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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