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規範公營事業機關材料之採購、驗收、倉儲、保管、發用、供應、廢料處理等事項,以提高材料使用效率、降低成本,達成材料合理化管理之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6-10・共 4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2 條公營事業機關之材料管理部門對所需材料應辦理廠商徵信並隨時調查其來
源、規範、市價與運雜費率,並搜集廠商之產品目錄及圖解樣品。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4 條材料之採購除經政府核定價格配售者得逕行採購外,均應按其採購金額及
市場情形,依左列方式擇一辦理之。
一、招標。
二、比價。
三、議價。
四、牌價收購。
五、零星收購。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材料之採購,應由公營事業機關總機構之材料管理部門集中辦理,但為購
運便利,其有地域性、時間性、或數量零星之材料,應訂定範圍,授權其
分支機構,自行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7 條材料之採購其需檢驗者,應於事先索取樣品,於開標或比價前檢驗完竣,
並嚴予保密;或應事先訂定品質與檢驗規範,如採購材料為系統設備之零
組件及零星維護用料,其規格得照原製造廠規格或以樣品辦理採購,交貨
驗收時,並應抽樣送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8 條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招標、比價議價案件,應根據可靠資料,事先密
定底價,於開標、比價、議價時,應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審計機關
派員監視,事後將合約或類似文件之副本,送審計機關備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2 條購料總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時,應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於緊急需
用時,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自行辦
理,彙編報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1 條用料部門領用材料時,應填寫領料單據,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人核簽後,送
交材料管理部門核對發料,並得經常參加盤點材料,適時適切充分運用存
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1 條公營事業機關應編訂材料彙編,詳列所有材料之 (一) 編號、 (二) 名稱
、 (三) 說明、 (四) 單位,為其他各部門劃一使用之依據。並得視事實
需要,加列外文名稱、別名、及圖號等欄,以便參照。
材料規範應另編專冊,並將其代表字號,註明於材料彙編之說明欄內。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法規(施行細則/子法)
名稱以「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起始的施行細則、辦法等附屬法規。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