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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22條

購料總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時,應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於緊急需 用時,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自行辦 理,彙編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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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