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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第34條

材料之運輸,應注意其安全與經濟。無論自辦或委託交運,均應明定各有 關部門之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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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