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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所稱證書、通知書、委託書、或憑證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證書、通知書或憑證之簽發應由受理報驗機構或指定發證機構加蓋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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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