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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30條

各種證書內日期一欄,應填證書繕發日期。檢驗日期一欄,應填檢驗結果 日期。以上兩欄均採用公曆年月日,並使用黑色墨水之英文簡寫及阿拉伯 數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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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