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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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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28條
受理報驗單位於受理申請時,即行審查,如發現繕打內容各聯不一致或其 他不依規定繕打者,應當場退回申請人重行繕打,並通知其另辦報驗申請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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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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