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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25條

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及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由發證單位繕打 。但非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則交廠商業者併同申請書一次繕打,在 報驗申請時送交當地檢驗機構受理報驗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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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