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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34條

提供國外品質證明之檢驗合格證書應由當地檢驗機構首長、副首長或指定 人員簽署,並將簽署人簽字卡報由上級機構分送有關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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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