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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41條

凡申請人因結匯而需要各類證書或證明書副本者,得繕發之,每張副本酌 收工本費。 前項副本簽發之張數不予限制,但必須根據存根與驗放聯核對無訛後,由 原發證單位簽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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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