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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26條

各種證書繕打錯誤,必須更正者,應由當地檢驗機構發證單位予以更正並 在更正之旁空白處,加蓋桃形之 BSMI 檢驗機構名稱角質印章。但申請廠 商名稱、品名、規格及數量或總淨重各欄,不得塗改,應重新繕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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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