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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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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40條
依照商品檢驗法
第二十四條
應重行報驗之商品應將原領證書繳銷並重新辦 理報驗手續。 在證書有效期限內,如證書遺失或損壞者,業者應切結向原發證單位申請 補發或換發。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新證書,須加註原證書字號、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每 換發或補發新證書一張,依規定計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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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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