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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29條
各種證書及申請書內之數量一欄,以中文繕打者,數量及重量用大寫中文 字體,並在末端另加括弧註明阿拉伯數字。以英文繕打時,應用阿拉伯數 字填寫,並在該數字末端另加括弧,括弧內以英文正楷全文連接註明,如 一百九十九箱應為 Tota1:199Cases (one hundred ninety nine) 如一行 無法容納時得分列成二行,阿接伯數字在上,英文正楷大寫數字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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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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