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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36條

輸出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品申請核發衛生證明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施出口檢驗商品於報驗時向檢驗機構申請之。 二、非應施出口檢驗商品應以特約檢驗方式報驗,並向檢驗機構申請之。 前項衛生證明書需經標準檢驗局派員查驗相符後簽發,其格式得依照輸入 國要求格式繕打,內容除應符合國家標準、食品衛生法規及輸入國有關規 定外,在該局可予證明範圍內給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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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