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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38條

經核定為分等檢驗商品報驗時,受理報驗單位於稽收檢驗費後,將該廠場 所送之品質檢驗報告送經廠場登記管理單位審查符合規定併蓋章後發給證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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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