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 第31條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31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依照應施檢驗商品品目表規定之有效日期計算填發。但 先行放行輸出之證書有效期限,應以品目表規定檢驗時限之日數填發。 前項證書號碼及有效日期均由檢驗機構發證單位使用黑色墨水印章加蓋或 繕打。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