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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32條

工礦產品等不易變質之商品逾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不及輸出入者,可於原證 書有效期限內檢附有關證件連用原領合格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經檢驗機構派員臨場核對符合規定後,得准展延原規定有效期限一次並在 原合格證書上加蓋註明展延期限之戳記。 農畜水產品及其加工品或易致變質之商品,逾合格證所定有效期限未輸出 入者,不得申請延期,仍應向貨品堆置地檢驗機構重行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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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